如何有效控制跨国公司
法律依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对外债和海外贷款实行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在集中额度范围内,按照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借入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贷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地方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发出备案通知时,将按集中备案金额对其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进行登记,主办企业无需按币种、债权人(或债务人)逐一登记其外债(或境外放款);银行和企业无需提交36号文规定的三种手工报表。
三。便利资本项目外汇结算支付。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境内资金主账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和使用时,无需事先向合作银行逐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审计。
第四,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发起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境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无效。跨国公司向外汇局备案后,可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动词 (verb的缩写)调整和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要以东道国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如有必要,可选择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境内资本主账户无币种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限。
本通知发布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本主账户内的资金,应在本通知发布后六个月内转入境内资本主账户或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六,加强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检查,做好对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提示和引导。现发布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其分支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