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税银是什么公司?

应该是贷款公司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保护贷款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

贷款公司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设立的,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国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四条

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率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律。

第五条

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

贷款公司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投资者一次缴足;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贷款公司的设立要经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设立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计划;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者应提供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投资者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公司最长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间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备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的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决定。银监局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成立需要两个阶段:筹建和开业。

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提前报监管办备案。没有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将分行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始筹建工作。?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决策机关发给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者可委派监事或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并报银监分局或当地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者制定和修改,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没有董事会的,由管理层制定,投资者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类贷款;

(二)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是实收资本和来自投资者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贷款公司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授信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增强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体系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坏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候均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

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纠正和完善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确保依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公司应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资人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款公司应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对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投资者实行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降低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资本充足率低于8%、高于4%、不良贷款率高于5%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者不良贷款率高于65,438+05%的,及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暂停一切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逾期不能实现有效重组且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投资者适时接管或撤销。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检查和评估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者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进行评价,有权要求投资者根据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三十六条

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监管问询、责令停业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制度变迁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银监局批准:

(a)更改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

第四十条

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贷款公司的解散,由其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贷款公司因解散或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