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津贴可以按月发放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包头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为保证包头东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包头东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
内部董事是指由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经理兼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由公司聘任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职工或管理人员担任的监事(含职工监事);
外部监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二条公司应当向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作为报酬,津贴按月平均发放。具体实施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
2.外部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
3.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
4.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8000元,与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在公司领取的岗位报酬无关。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任职后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董事、监事的个人所得税及保密费由公司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第五条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或者董事、监事主动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从次月起停止相关董事、监事津贴。
第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