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和某(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

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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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以使用“集团”字样,如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厂(集团)等。从事多行业和综合管理的,行业名称可以省略。

紧密层企业和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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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1.概述[/title]群体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组织起来一起行动的团体。

2.企业集团[/title]公司法中没有“集团”,只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个集团公司的名字。其实这只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上的紧密关系而形成的公司(或企业)联盟。此外,一些公司还实现了经营战略的多元化,并在许多领域设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就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而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和军队中的集团军颇为相似。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第一,公司法中没有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登记中,一般称为XXX集团公司。

二、关于企业集团的组建和企业集团的定义最早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1987 12 16)。本文件对企业集团的定义如下: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客观需要的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其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品为龙头,以一家或几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和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一批内部有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涵盖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企业集团。1991《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通知》(国发[1991]71号)指出:“企业集团是客观上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这个时候就不再强调公有制了。但这个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65438+199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以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集团核心,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了核心企业,还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也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核心企业和紧密型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持有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和半紧密型企业应逐步发展资产链。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准则,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母公司应为依法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为母公司拥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参股或者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543.8亿元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这个条件有所变化。目前,已知组的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两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在产品的研发、制造乃至销售过程中,由于生产规模大、人数多、范围广、产品工艺复杂,为了便于管理,根据产品形成过程的特点,将这些部门分成几个不同的部门来管理,而且大部分可能不具备法人资格,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隶属于一个企业。这个企业是集团公司,结构和一般公司没有太大区别。和普通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人数。像一个家庭,孩子很多,结婚后自然分开,还是一家人。

有些企业联合体也叫集团公司,集团成员为了经营的需要而结成联盟,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成员都是法人,各自独立核算。集团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其成员中兼任大型企业的领导,对其他企业没有经营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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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

(工商企字第96号[19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1992年5月4日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加强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集团核心,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了核心企业,还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也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核心企业和紧密型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持有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和半紧密型企业应逐步发展资产链。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紧密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实现控股。

(2)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租赁。

(三)核心企业管理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给核心企业经营。

半紧密层企业应是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水平)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股的企业。

松散层企业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以紧密层企业和半紧密层企业为股东的企业。

机构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第五条企业集团登记由集团核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企业集团章程;

(五)会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员单位的合法证明。

核心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注明简称、外文名称和简称);

(二)核心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

(3)企业集团的目的;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5)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之间的联合生产经营方式;

(七)小组协商机构的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范围;

(八)团体咨询机构负责人的议事程序、任期和权限;

(九)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和权限;

(十)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一)加入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和管理情况;

(十三)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终止;

(十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15)制定日期。

章程经审核后,各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应签署同意书并加盖公章。

报送章程时,应附集团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名单作为章程附件,按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分类列出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

第七条企业集体的核心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发布企业集团成立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企业集团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和缩写)、核心企业名称以及成员企业和单位名称。

第九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以使用“集团”字样,如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厂(集团)等。从事多行业和综合管理的,行业名称可以省略。

紧密层企业和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