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该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应当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承担,而分行与总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有隶属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没有依据。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行的财产属于总行,即使分行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实际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总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