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设立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管理组织,应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包括负责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职能。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限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决策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

2、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其他或者其他经营机构的负责人;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作为全体股东行使权利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有限公司的必要机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职权由出资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董事会行使。同时也对这种授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一些重要事项必须由出资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这些必须由投资者(股东)决定的事项是: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