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公司清算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65,438+0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上述原因发生后15日内,公司股东或公司未能到法院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向注册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果不能证明上述内容,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无法执行,可以直接申请破产清算。这个时间可能会拖很久。
香港公司作为一个商业实体,自然有其生命周期。公司的注册、经营和维护,以及商业使命完成后的注销,都必须在香港公司管理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但香港公司在完成经营使命后,在公司登记注销前,必须对公司发生的债务进行清算和赔偿,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分配,以终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因此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必要的。
香港公司的清算,就实际业务而言,可视为内地公司的资产清算。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香港公司的清算可分为自愿清算和自愿清算。与自愿清算的风暴相比,债权人清算更加激烈。当公司的债权人发现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要求公司进行清算和结算,避免公司不断消耗资产造成债权人的进一步损失。同时,当债权人启动清算时,他们将指定一个?清算人?(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全面负责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