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权众筹项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众筹大致可以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前者是典型的智能硬件众筹,现在很流行。众筹其实是购买硬件的预付款。投资人和众筹发起人的关系其实只是买卖关系,所以项目流程相对简单。后者是雨后春笋般的众筹咖啡馆和天使投资的典型。众筹作为股权投资注入公司,投资人成为众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以股权众筹必然涉及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项目的流程也比较复杂。
股权众筹,既然是“公开”集资,说明股东人数非常多。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大部分股东不可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上。这个问题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案:
(1)委托持股,或代理持股。一个实名股东与几个甚至几十个匿名众筹股东签订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的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不亲自持股,而是由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工商登记中只体现实名股东的身份。
(2)在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搭建一个持股平台,50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钱再投资到众筹公司,持股平台就是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样50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上只体现为一个股东。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现在很多众筹发起人都倾向于用有限合伙做持股平台。众筹股东是有限合伙人,众筹发起人是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这样,众筹发起人可以作为其普通合伙人对持股平台进行管理和控制,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中的股份,实际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和股份。
众筹股东面临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很多,而且很可能互不认识。大部分股东只想享受投资回报而不关心是否参与决策,对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力被严重削弱。因此,股权众筹公司也面临着与上市公司类似的道德风险,即如何保证部分股东及其管理层不会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证券法律制度一百多年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如何监管这种道德风险展开的,比如信息披露制度、股东集团诉讼等。而股权众筹公司发展如此迅速,还没来得及借鉴上市公司的这些成熟做法,道德风险就随之而来,形成了一个又一个坑。
第二,股权众筹的那些坑
坑一:股东地位没有直接体现。
对于委托持股模式,工商登记中不会体现众筹股东的姓名,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姓名。虽然法律承认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也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与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这个约定,众筹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承认众筹股东的身份。众筹股东很难辩解,无法证明“我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和众筹公司之间存在持股平台。众筹公司股东名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所以众筹股东和众筹公司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比较隐晦,几乎无法对众筹公司产生直接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其实就是一种股权众筹。但在一些全资公司,比如华为,员工只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限售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和虚拟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投票权,也不能转让或出售,更谈不上股东身份。
坑二: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虽然众筹股东是公司的股东,但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
从众筹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每次股东大会都有几十个好心人参加,会对协调和决策造成很大的障碍。组织一个几十人、几百人参加的股东大会会非常困难;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因为人多嘴杂,很难达成谅解。最终组织股东大会后,由于意见冲突,将很难通过任何超过半数的表决。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的效率。在实践中,很多咖啡店因为“一人一句话”的决策权混乱,已经面临分手的窘境。
但是,如果众筹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得不到尊重,众筹股东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众筹公司接受股东的钱,不为公司效力,经营不善,或者把公司的资产挪为己有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不妨参考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对众筹公司的经营有知情权,众筹公司也要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审计等第三方监管机制。同时,如有必要,众筹股东也应有权提议甚至投票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
坑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对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感兴趣。你现在为什么愿意参与众筹?房产投资不再热门,没人敢进股市。投资理财产品收益率并不比储蓄高多少,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新闻。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收益率大概会更有保障。所以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但是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方可向股东分配。如果股东大会不投票,或者股东大会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那么即使公司账上有大量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是贪得无厌,得不到。众筹公司完全可以用一句话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再投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保。最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个强制分红条款,即税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必须在每年的指定日期分配给众筹股东。
坑四:持股方式随意。
上面说的三个坑,还是股权众筹相对规范运作中遇到的问题。至少众筹公司和众筹发起人与众筹股东是有协议和协商的。股权众筹的现实中,发起人和众筹股东都有或近或远的亲戚朋友关系,操作往往很不规范【来源:www.cyonE.com.cn/】。比如有时候只有一个朋友罗章说要股权众筹,但是项目没看到,公司没看到,文件也没看到。众筹的钱支付到了发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这笔钱的性质是什么,谁也说不清楚。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赞助商打算开发一种智能硬件。大家给他的钱不是他公司的股份,而是预付款。就算召集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那也是板上钉钉的事。也可以理解为借用。众筹投资人借钱给发起人,然后发起人还钱,最多加利息。但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无论公司估值多高,股权多值钱,分红多高,都与众筹投资人无关。
众筹股东首先要搞清楚给发起人的投资款是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是否签订了控股协议/持股协议?股东投票权说什么?股息有保证吗?这些东西都被法律文件明确了吗?只有规范了,才能稍微有保障。
第五坑:把自己当成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家会投资大量的项目,大部分都会失败。但只要有少数上市并购,成功投资的回报不仅能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高额盈余。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人。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投资大量项目,手头资金一般只够投资一两个项目。如果有一两个项目失败了,那就是没血没棺材。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相对专业地判断项目的商业可行性,而普通人可能会听信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能力,因此投资的风险较高。
所以,普通人在参与股权众筹的时候,千万不要把自己当成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在传统行业,收入可以逾期,持续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要仔细审视自己的投资项目,投资自己熟悉的行业或地区。最后,可以借鉴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原则“投资就是投资”,一定要找值得信赖的众筹发起人,或者有完善担保机制的众筹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