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地、节能、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新型建筑材料发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型材料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第二章鼓励和支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生产企业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技术难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广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型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摊销。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生产规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第十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矿、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以及河、湖、海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废弃资源的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生产原料中掺入不低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炼铁废渣(不含高炉渣)和其他废渣,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企业以外的散装煤矸石、矿渣和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墙体竣工后、抹灰前,向新型材料管理机构申报;新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证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原垫付资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与财政部门核实,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还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新农村建设试点工程和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型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建设试点工程和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给予补贴。项目竣工验收后,设计和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料管理机构可对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