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董事会是执行最高权力的机构,那股东的决议还没用吗?
你好,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只能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这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不能有例外。董事会只能是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必须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大会享有的权力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所以股东会的决议可以代表公司的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