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反垄断行为是什么?

反垄断的四种垄断行为是: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什么是反垄断?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家公司的营销表现出垄断或垄断趋势时,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干预的一种手段。19世纪末,世界经济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成为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都采取严格的立法来规制反垄断。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也承担了反垄断的责任。2011165438年10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属实,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罚款数亿至数十亿元。

反垄断措施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个方面进行。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因为导致市场垄断的主要因素是销售商集中、产品差异化和进入壁垒。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劣势的相应措施是: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停止集中度的提高。

(2)降低进入门槛或阻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异化程度。

2、政府对企业行为的干预措施

在国外,抑制垄断比较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模式;对企业非价格竞争的干预程度;反对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而言,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合同和串通。

(2)禁止歧视不同的销售对象。

(三)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四)禁止以降价倾销的方式争夺市场、打压竞争对手。

(五)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欺诈行为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工会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