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2000年颁布实施。

2004年9月1,银监会修订。

65438+2006年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438年6月+2022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3月起施行。?[5]

(一)新的主要内容

1.从集团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财务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界定严格,且大部分业务为关联交易,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其安全运营有赖于母公司的支持,因此新办法增加了母公司的责任。一是不仅增加了对企业集团的明确界定,还要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不正当关联交易。二是将母公司的义务写入《办法》。新办法要求母公司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根据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并在财务公司退市时有义务采取必要行动,包括组织清算。此外,《办法》还要求集团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义务作出书面承诺,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这也是为保证财务公司稳健经营,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特别规定。

2.从财务公司的角度来看,新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但强调了审慎经营的原则。一是财务公司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文件中增加了“拟从事风险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的从业人员情况”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二是允许财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原则规定了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的条件和程序。新《办法》兼顾财务公司合理的业务需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能是分公司或代表处。分支机构只能在母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能从事担保、证券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讨债等非经营性业务。三是根据分类监管原则,新《办法》对组合投资等一些风险相对较高、对公司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增加了准入限制,并设定严格的监管指标,约束财务公司的业务行为,督促其专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业务领域。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的义务,完善了内控制度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董事会职责等方面。特别是在每年报送材料方面,增加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录和集团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并规定财务公司与新成员开展业务前应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离开原集团时报告,并对剩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方案。五是增加了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后的具体规定,规定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组、撤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3.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新办法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加强风险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新理念。严把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各个环节。在审批工作中,不仅要看财务指标,还要重点审查母公司的诚信记录、拟设财务公司的风险防范安排、拟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关键岗位的素质等“软件”。在公司业务方面,新办法在多年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对财务公司的新业务活动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指标和规定,对防范金融风险将发挥重要作用。在集团公司方面,为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新《办法》重点加大了对集团公司的关注度,通过要求财务公司提供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强化财务公司的风险判断。同时,新《办法》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并为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除了界定外商投资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也有明确规定。

(2)新修订的主要内容

1.从市场定位来看,新《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确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职能,为企业集团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规经营创造了条件,为财务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这种定位也淡化了原有法律法规强调制造业工业企业的行业特征,使其他行业包括外资和流通行业可以利用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来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2.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看,新《办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准入标准,有利于更多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比如,在设立财务公司的标准上,将原并表核算成员单位总资产由不低于80亿元降低到50亿元;将“连续三年年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60亿元”修改为“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不低于40亿元”;同时,母公司的设立期限将由原来的3年放宽至2年。但另一方面,也对集团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比如要求申请前一年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改为“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体现了审慎经营、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和要求。

3.从业务范围来看,新《办法》从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上对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凡属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方面的业务,基本都允许开展。同时还取消了与财务公司定位无关的业务。如将成员公司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改为“成员公司存款”,删除“成员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和“境外外汇借款业务”。此外,根据分类监管原则,除基本业务需求外,对风险管理能力和公司综合实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如证券投资业务准入等,都经过了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这也体现了监管在激励机制和审慎性方面的要求。

4.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新办法加强了财务公司各方面的风险控制。就财务公司自身而言,修改了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对担保和短期证券投资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短期证券投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并取消了“一年以上长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和“集团外所有负债余额不得高于集团内所有成员负债余额”。 “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等等。

发展方向编辑?广播

(一)重新定位市场和功能配置,做好金融服务。

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重新定位,决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财务公司应以合作和促进企业集团发展为主要目的,在降低集团资金成本和资金集中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通过提供有特色的金融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良好配置,充分发挥融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的功能,支持集团成员企业发展,培育集团财务职能,提升集团财务运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第二,以资本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将集团内的企业进一步紧密地聚集在一起,起到增强集团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加强集团的控制能力。三是利用自身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务优势,在做好传统中间业务和代理业务的同时,努力探索保险代理、代理记账、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专项资金委托管理等多项业务,加强对集团资金需求的支持。

(二)建立新的制度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问题是财务公司成立和发展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融资渠道决定了融资额,所以融资渠道对财务公司的发展首当其冲。新《办法》突破了财务公司制度建设中集团外持股不得高于40%的限制,为财务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制度创新指明了方向。财务公司应在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抓住中国加入WTO的有利条件和新办法的有利规定,适应世界范围内产融结合的新趋势,努力实现制度创新。财务公司可以更大程度地吸收集团外的股份,不受旧管理办法的束缚,积极选择集团外的大型企业、其他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合作伙伴,以资本为纽带,变竞争为相互合作。在增强集团经营优势的同时,将获得其他金融机构对集团发展的全力支持。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不同规模的财务公司应选择不同的具体方案。例如,大型财务公司应淡化“内部银行”模式,而以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或产业银行为目标,小型财务公司可以通过横向整合组建更大的产业财务公司,符合相关国情的财务公司也应努力通过境内外上市获得新的发展动力。

(三)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针对财务公司潜在金融风险日益突出的情况,新《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很多地方体现了审慎经营的理念,不仅要求财务公司从申请人条件、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准入、员工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审慎经营和风险控制,还对集团公司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是财务公司未来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财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建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等决策机构和有效的议事规则,确保经营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以及意见和建议的权威性。财务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全面负责整个系统的内部控制,应充分了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补充和改进,并将内部控制状况作为评价管理层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二是要建立健全内部授权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完善相关档案,从制度上保证授权操作的实施。第三,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主营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风险评估。第四,要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内部审计工作要对董事会负责,保持相对独立性。对于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财务公司,不必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而应由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财务公司的内部审计。

(四)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新《办法》对人员素质特别是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和证券投资的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人力资本在财务公司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因此,财务公司必须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参与WTO竞争的需要,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坚持培养和吸收并重的原则,打造一支结构合理、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的金融服务和管理人才队伍,为财务公司的新一轮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干部准备: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不拘一格任用人才。二是要建立人才评价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第三,改革分配制度,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行年薪制、期权制等措施。第四,加大员工培训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加强高素质骨干人才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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