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条例》下香港公司的年度申报有什么变化?
一.私营公司
1.根据新的《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125章)。622)(以下简称「新条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有没有改变?
答:不会。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并没有改变。
第二,上市公司
1.新条例对上市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要求有没有改变?
答:是的。根据新规定,根据第612条,公司可以免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因此,就公众公司而言,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不再是提交周年申报表的参考日期。
根据新条例第662(3)及(4)(a)条,公众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于公司申报表日期后42天内提交,而申报表日期为公司会计基准期结束后6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基准期是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基准日。例如,如果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截止日期为65438+2月31,则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65438+10月1至同年的65438+2月31。
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提交每个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而不是每个日历年的年度报告。
2.上市公司在周年申报表中申报成员详情的规定是否有所改变?
答:是的。根据新条例附表6第2条,上市公司只须提供在有关申报表日期持有公司任何类别股份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的成员的详情。
3.根据新规例,有关公众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新规例何时适用?
答:就根据旧《公司条例》注册的公众公司而言,新条例适用于新条例生效之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所有财政年度(新条例附表第11条,121(1)(b))。
至于根据新条例注册的公众公司,新规定适用于公司提交的首份周年申报表及其后的周年申报表。公司的首份周年申报表(连同相关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核证副本)必须在问题1所述的申报表日期后42天内交付注册。
第三,担保公司
1.新规下,担保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有变化吗?
答:是的。根据新规定,公司可以根据612条款免除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因此,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日期不再是提交年度申报表的基准日。
根据新条例第662(3)及(4)(b)条,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于公司申报表日期后42天内呈交,而申报表日期为公司会计基准期结束后9个月。会计基准期是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基准日。例如,如果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截止日期为65438+2月31,则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65438+10月1至同年的65438+2月31。
第四,一般应用
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提交每个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而不是每个日历年的年度报告。
1.在新条例下,我可否使用「资料不变证明书」提交周年申报表?
答:不会。旧条例第107(5)及(6)条在新条例生效时已被废除。因此,在新条例下,公司不可使用“资料不变证明书”提交周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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