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国务院规定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特设机构,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办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候选人;

(四)提出拟派往国有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管理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分类考核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被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

被投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和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促进公平、透明、规范的收入分配;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和相关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和规范化。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一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和股份制改革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股转让;

(五)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所出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定。第十二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重组和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或转让部分国有股,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