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利润分配顺序为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公司应按一定顺序向股东分配股利。根据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计算可分配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可分配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即本年累计利润,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年净利润扣除年初累计亏损后计提。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分配利润,也不一定是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年初没有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年税后利润计算提取金额。这种“弥补亏损”是按照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中的亏损转回无关。关键在于不能以资分红,没有累计盈余不能提取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何盈余公积金;

4.向股东和投资者支付股息以分配利润。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秩序,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违规分配的利润必须退还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