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有效证件有哪些?

公司的有效证件主要有:公司登记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它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签发的登记证明。

1,税务登记证:

它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签发的登记证明。

纳税人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件,但按规定不需要出具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纳税人应当在其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正本,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它是中国社会经济活动的通行证。Code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缩写。它是全国每一个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颁发的唯一的、不可改变的代码标识。

组织机构代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颁发的唯一且不可变更的代码标识,其功能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码。

3.营业执照:

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登记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