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第三条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命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诚信勤勉。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应当依法对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长和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格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工作的人员或者其关联方、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份的单位、期货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有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4)最近1年内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申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格测试。第十一条申请经理岗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格测试。第十二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当的头寸管理经验。第十三条申请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具有1年以上期货业务经历,并具有3年以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合规业务经历。第十四条申请财务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岗位资格,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业务经历或者4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