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非法借款违法吗?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无其他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可以成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企业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1,此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非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有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没有玩忽职守,也没有滥用职权,而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损失的大小。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罚。
2.本罪与非法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联方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联方发放贷款。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说明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后者要求如果构成较大损失就能构成犯罪。
3.本罪与渎职罪的界限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渎职罪的主要区别是:
(l)侵权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了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失职或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只表现为失职,其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严重的政治影响。
(3)主体要素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在中国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是主要要素。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非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联方的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