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分析:反担保和保证有明显的区别。反担保虽然也是担保,但也具有担保固有的从属性和互补性。但是,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从属于主合同的保证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它从属于保证合同而不是主合同。

反担保与保证——概念不同: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保证人提供担保,当保证人因清偿债务人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保证人清偿。而担保,是指法律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证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反担保不同于担保方式:反担保方式只有三种:保证、抵押、质押,不包括留置权和定金。也就是说,留置权和保证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包括留置和定金。

反担保和保证保护——对象不同:这种保证的保证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一句话,保证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实现债权。反担保的客体是保证人对保证人(债务人)的追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