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指定200人的股权众筹如何处罚非法集资?

其实非法集资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硬性规定的,但是公众理解了,就会用最表面的意思去缩小所有犯罪的可能性。甚至有人认为自己找到了法律空缺,以股权众筹的名义,擅自开始了非法集资活动。那么,不特定于200人的股权众筹非法集资如何处罚?一、不指定200人的股权众筹如何处罚非法集资?股权众筹200多人是非法集资。众筹是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公开集资,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换来原始股权,相当于吸引了一部分人开公司,还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因为公司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的业务形式吸收资金的;(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三)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在一定时期内;(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经向社会公示,通过向特定对象吸收亲友或单位资金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以返原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不动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没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二)通过转让林权、代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种植(养殖)、出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以商品回购、代销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五)以虚假转让股权或者销售虚构的债券等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真实内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真实内容的集资、以境外资金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或者销售虚构资金的;(七)没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证等手段非法吸收资金的;(八)通过投资股票非法吸收资金;(九)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利用“协会”、“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数额在654.38+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三)个人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65438+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掩饰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654.38+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犯罪前后退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偿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集资规模明显不相称,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携带资金逃跑的;(四)筹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搞假破产、倒闭逃避回笼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情况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罪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故意和行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个人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654.38+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654.38+0.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并扣除案发前返还的数额。行为人因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送礼等支出,不得扣除。行为人因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除本金不还可以扣除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公司债券累计发行数量超过二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两年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 * *相关犯罪的犯罪分子论处。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综上所述,法律对非法集资的定义虽然简单,但并不会因为条文的字面限制而缩小犯罪形式,尤其是那些利用股权众筹的噱头来欺骗普通人投资的活动,肯定会以非法集资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