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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来源:裁判文书网访问量:29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成出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仁才。
辩护人陈武,四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力,四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二)刑初字第20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员秦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仁才及其辩护人陈武、曾力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仁才于2008年7月至2011年2月担任金堂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于2008年9月经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担任国有独资企业成都金堂建设投资公司(后更名为成都园林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堂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
2008年7月,金堂建投公司作为灾后金堂县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将金堂县周城花园二期第五标段发包给金堂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无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个体户胡庆平(另案处理),在金堂区城乡建设局原局长文彬的帮助下,从通达公司拿到了周城花园项目4套住宅的建设工程。胡庆平为感谢闫仁才对其拨付项目资金的帮助,自2008年9月至2011年初,先后6次给予其现金*。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闫仁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闫仁才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认为是自首,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闫仁才为胡庆平正常履职支付工程进度款,公诉机关指控闫仁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2.严仁才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闫仁才归案后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闫仁才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辩护证据,以支持其辩护意见:
1.被告人闫仁才的手机通话记录,用以证明闫仁才于12年2月2日凌晨0时接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电话,通话时间36秒。
2.1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用以证明闫仁才亲属于2065438+2002年7月24日提取赃款20万元。
2 .证人张红军(闫仁才的司机)出具的书面陈述,用以证明闫仁才于2065年2月12日晚进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次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到达。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闫仁才利用担任金堂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金堂建设投资公司(后更名为成都园林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协助金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董事长文彬主持成都金堂建设投资公司全面工作。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闫仁才分别担任金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金堂县城乡建设局局长,主持金堂建设投资公司、金堂县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
2008年7月,金堂建投公司作为金堂县灾后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将金堂县“洲城花园”二期工程第五标段承包给通达公司。个体包工头胡庆平在金堂区城乡建设局原局长文彬(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从通达公司获得“洲城花园”项目4栋居民住宅的建设工程。由于闫仁才负责金堂建设投资公司相关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胡庆平找到闫仁才,让他关照自己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事宜。后颜仁才答应了。胡庆平感谢了颜仁才的帮助。2008年9月至2011年初,送给闫仁才现金20万元,闫仁才收受。
2065 438+01 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举报线索,称金堂县建设局原局长文彬、闫仁才涉嫌受贿,并对其进行了初步调查。2012年2月4日,12,闫仁才被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收受胡庆平现金20万元的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闫仁才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20万元。
上述事实已被下列起诉证据和辩证法所证实:
一、书证和物证
1.案情来源及堵的过程证实:2011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到某地调查,得到金堂县建设局原局长文彬、闫仁才涉嫌受贿线索。2012 2月14日,颜仁才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到庭。
2.金堂县委组织部、金堂县人民政府、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金堂县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常住户口信息、闫仁才的基本情况、简历,确认被告人闫仁才的户籍及其担任金堂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金堂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相关职务的任职文件。
3.金堂府函(2008)42号文件,金堂县城乡建设局与金堂建设投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关系的说明,确认建投公司(后更名为成都园林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金堂县建设局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8年6月注册,闫仁才2008年9月任总经理。2011年3月前,建投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从县建设局借调,后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县人事部门从编审单位选调。
4.《金堂县城乡建设局关于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等文件证实,被告人闫仁才在担任金堂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帮助管理金堂建设投资公司全面工作。
5.金堂建投公司给通达公司的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闫仁才在金堂建投公司向通达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和工程款的发票上签字,同意支付。
6.关于相关会议纪要、施工合同、招标资料及通达公司关于部分工程分包给胡清平的说明,确认州城花园二期安置房项目已经金堂县政府批准,金堂建设投资公司为业主,通达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承包了第五标段工程。通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胡庆平后,通达公司不参与工程管理,只收取5%的管理费。建投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给通达公司后,通达公司要求胡庆平通过材料发票、人工工资表等方式将工程款冲出来,再拨付给胡庆平。
7.通达公司向胡庆平付款的相关凭证,证明胡庆平以建筑材料和工人工资的名义向通达公司收取工程款。
8.1 .闫仁才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后缀为“38272”的账户明细,用以证明2008年10月23日闫仁才在建行的个人账户存入人民币6,000.00元;2010 10 6月17存入20000元,
9.金堂县城乡建设局的情况证实,闫仁才在任期间没有向纪检部门上交礼金和钱款。
10.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2年2月13日0时,座机02887782267拨打闫仁才手机13568863878,闫仁才于当日1时08分用手机拨打座机。
第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庆平(行贿人)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胡庆平以通达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从通达公司承建的“洲城花园”项目中,个人承包了4栋楼的施工。这个项目的付款方式是先由建投公司拨付给通达公司,再由通达公司支付给胡庆平,胡庆平按约定向通达公司支付5%的管理费。因为颜仁才当时是任金堂县建设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也是“洲城花园”项目的承包方金堂建设投资公司的总经理,“洲城花园”的工程款必须由他审批。2008年6月5438+10月左右,为了早点拿到工程款,胡庆平找上了闫仁才,让闫仁才打理工程款。严仁才同意了。之后,严仁才根据胡庆平的施工进度,及时签字支付工程款。为了表示感谢,胡庆平多次送给闫仁才现金20万元。第一次是2008年中秋节后,他在闫仁才住的小区门口送了6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前一天,在赵真夜市街送了1,000元现金。第三次是2010春节前一天,我在严仁才家楼下送了2万元现金。第四次是2010端午节前一天,在闫仁才家楼下送了6万元现金。第五次是2010中秋节前一天,我在严仁才家楼下送了2万元现金。第六次是2011春节前一天,我在严仁才家楼下送了3万元现金。严仁才每次都略有拒绝,最后全部接受。贿赂的来源是项目备用金的现金,还有一部分是农商银行卡里的钱。
2.证人易传伦(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通达公司是金堂县建设局下属的国有公司。2008年8月,通达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中标“洲城花园”安置房项目第二、五标段。因为通达公司是国企,员工很少,所以中标后把工程都转包给了私人老板。随后,金堂县建设局局长给易传伦打电话,要求易将“洲城花园”项目的4栋楼交给个人胡庆平施工。易传伦在这个项目中给了胡庆平四栋楼的施工项目,19、20A、22、24,总报价600左右。因为胡清平本人不合格,通达公司成立了项目部,口头任命胡清平为施工队负责人。但实质上,通达公司将“周成华”花园的工程分包给了胡清平,胡清平在该工程中的成本和利润与通达公司无关,只需向通达公司支付总成本5%的管理费。建投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给通达公司后,通达公司将相应的工程款拨付给胡庆平,胡庆平凭发票和手工工资表将工程款洗出,通达公司未对胡庆平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证人黄德生(通达公司原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黄德生在通达公司任职期间,曾担任“洲城花园”项目的项目经理。因为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胡清平,黄德胜只负责在胡清平申请工程款支付时提交的材料费发票和工人工资报告上签字。
第三,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闫仁才供述,2008年,建投公司作为工程甲方,在金堂县淮口建设“洲城花园”项目。通达公司中标了6栋住宅楼的建设,胡庆平个人从通达公司拿到了其中的4栋。颜仁才时任中国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负责中国建设投资公司相关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2008年9月,胡庆平找到闫仁才,希望任燕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闫仁才同意了胡庆平的要求。后来,严仁才根据胡清平的施工进度及时签批工程后,按时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通达公司,通达公司支付给胡清平。胡庆平为感谢颜仁才的帮助,先后6次送给胡庆平现金20万元。第一次是2008年中秋节的第二天。闫仁才在其电信小区附近收受胡庆平现金6万元。第二次是2009年初的一天。闫仁才在金堂县赵真夜市街收受胡庆平现金1万元。第三次是2010开头的一天。闫仁才在其居住的电信小区附近收受胡庆平现金2万元。第四次是2010年6月的一天。闫仁才在其居住的电信小区附近收受胡庆平现金6万元。第五次是2010年9月的一天。闫仁才在其居住的电信小区附近收受胡庆平现金2万元。第六次是2011开头的一天。闫仁才在其居住的电信小区附近收受胡庆平现金3万元。
上述指控证据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闫仁才受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交的1-2份辩护证据证实,闫仁才已全部退还赃物及手机通话,本院予以受理。而辩方证据的署名张红军的第三份书面证言,由于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张红军的证言,张红军也没有出庭作证,因此无法确认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仁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金堂县建设投资公司副主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闫仁才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仁才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闫仁才为胡庆平工程进度付款是正常履行职务行为,指控被告人闫仁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我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被告人闫仁才先后担任金堂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期间, 金堂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并负责金堂建设投资公司相关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洲城花园”项目的资金拨付在建达公司中标。 其次,被告人闫仁才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实,虽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闫仁才的正常义务,但行贿人胡庆平明知四个分包楼的工程进度款需要闫仁才批准才能及时支付,并提前向闫仁才提出了要求,闫仁才也作出了明确承诺,并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签署支付了胡庆平所承担的工程进度款。同时收受胡庆平现金20万元表示感谢。因此,被告人闫仁才虽将工程款签字视为其正常履行,但在接受胡庆平的请托后,承诺并利用其履行为胡庆平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胡庆平支付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他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否是正常的表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闫仁才及其辩护人认为闫仁才已投案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要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案件来源、截取过程、侦查机关出具的对行贿人胡庆平、被告人闫仁才的询问笔录,确认侦查机关已于2011年3月29日发现闫仁才等人涉嫌受贿案件线索,行贿人胡庆平、闫仁才于2012年2月经侦查机关通报后如实供述了行贿受贿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质询)笔录显示,行贿人胡庆平于12年2月2日凌晨,供述了向文彬、闫仁才行贿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反映,被告人闫仁才于12年2月2日晚,即14年2月2日夜间,首次供述了受贿事实。因此,在闫仁才到案交代受贿事实之前,办案机关就已经掌握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严仁才在向其通报侦查谈话时,办案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属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闫仁才及其辩护人关于闫仁才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闫仁才及其辩护人提出,闫仁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与庭审认定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惩治腐败,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严仁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2065438年2月+05日至2022年2月14日)。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闫仁才受贿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主审法官李永辉
代理法官程
人民陪审员程根德
2012年11月21日
簿记员史金凤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谁索贿,谁就要受到更重的惩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这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