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有外汇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外汇业务经验。连续两年被评为良好及以上。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最近两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并得到良好执行。
(四)具有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求、具备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至少有2名从事外币证券交易业务2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操作、单独账户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求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信托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的外汇额度和投资计划。
(二)信托公司承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公司资质、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和资源配置等内容。
(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系统。
(四)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人员和部门信息,包括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的相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当明确拟聘用的托管人。如果由于管理程序、业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托管人信息可暂不填写,但应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和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外汇业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