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业服务业,还从事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与维修、农业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广告业务(写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种广告)、农业观光、果蔬采摘等。(这属于经营方式)发展生态农场,餐厅,等等。
农业技术研发,花卉、水果、蔬菜、鱼、禽、畜养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畜禽及水产品养殖、农副产品(粮油除外)加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开发、加工(投资饲料加工)、销售、农资销售、农林开发及植树、农业基地开发、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设计、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农业交易市场开发(投资开发农业交易市场)、种植及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服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即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在登记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指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个或多个子类、中类或大类,独立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不规范的新兴行业或具体业务项目,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进行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修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核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登记后核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许可后经营项目)的,许可后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当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对预先许可的经营项目进行登记。批准文件、证件未明示预先核准的经营项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办理登记。
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件进行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批准文件、证件、审批机关、审批内容、有效期等事项。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变更情况。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第一个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企业所属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后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条款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分立、合并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在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企业变更类型的,变更类型前审批机关已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投资者的,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投资者由境内投资者变更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投资者由境外投资者变更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持分支机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证明申请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在所属企业经营范围内经营预先核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批准的项目,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经营的企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停止相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批的;
(二)经营范围内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重新审批,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内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审批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预许可的经营项目被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00+1日起施行。2004年6月4日,订单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颁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