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规定

法律分析: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明确规定:最近三年分红不得低于每年可分配利润的30%。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今日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决定明确规定“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可分配利润的30%”,较之前规定的“20%”有了大幅提高。决定对此前公布的《上市公司分红规定》进行修订,共六项内容。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现金分红占公司当期利润分配的比例、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以及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二是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增加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用途。公司还应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比例。同时,应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现金分红的金额及占公司前三年净利润的比例。”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披露前期拟定并在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发行新股预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了现金分红方案。”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说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996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恶意套现、超额分红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