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公司。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其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因此股东不能将其股份质押给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
(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并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所购股份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