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擅自离职,擅自辞职,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带来损失。具体法律规定
1,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罚权。
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会制定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应该达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包括按工作制度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方可离岗,不得无故离岗或私自请假。企业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作出处理决定后,实际上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如果无法书面通知,企业应慎重处理此事,不可草率行事。因为企业处理人事,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2.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包括对职工的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定的奖惩规定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自动离职人员适用处罚措施,如果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也可以适用。
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送达给主动离职的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员工回单位,不回者自动离职或旷工问题处理的复函》规定“直接书面送达员工;如果我不在,就交给和我一起生活的成年亲戚签字。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我可以邮寄,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被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上述送达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公告,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媒体进行通知。”因此,企业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做好解除程序的保管工作。
3.离开公司的员工有权要求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的损失。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为招聘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可见,企业在行使损失索赔权时,索赔的对象是指普通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上述损失是由自动离职员工违约造成的,企业要求损失赔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4.对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离职的人员,企业享有违约金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有权向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