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方法很清楚。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确保售电业务在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等获取售电竞争及优于其他售电公司的合同业务信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具体来说,一是报名条件和程序更有针对性。《办法》除了一般的登记要求外,还分别对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网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登记要求,更加注重促进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注册程序方面,《办法》提出首注责任制,强化首次办理售电公司注册手续的电力交易机构的责任;同时对售电公司注册所需的营业执照、资产证明、营业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办法》出台前,相关人士曾反映,各地售电公司大多获得一次性准入,但实际上从未真正参与交易,准入后成为所谓的“僵尸”企业,或者公司法人、总资产、专业人员等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化,但无法核实,甚至无法有效联系。
法律依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