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其不能或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和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约束的资金。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的承兑;集合资金信托的单一客户委托、管理和运用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客户的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资金信托的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财产信托业务。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管理、使用和处分其动产、不动产、著作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财产权利的业务。信托财产还包括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3.投资基金业务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受托经营,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从事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重组、项目融资、企业融资、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受托经营证券承销业务。
6.代理保管和保险箱业务。
7.处理中介、信用调查和咨询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10.信托公司的同业拆借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11.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类型,设立不同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设立信托业务品种。
12.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房地产信托;
(四)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重组、项目融资、企业财富管理、财务咨询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中介、咨询、征信等业务;
(十)保管箱及保险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