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的税点是什么?

根据税法的规定:

1.软件开发属于软件范畴,税点为4%。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者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4.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记录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对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并在销售时转让其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