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由企业管理或者国家授权企业所有的财产,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和其他机构;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六)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由企业设立负责人申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营企业,由设立合营企业的负责人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营业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力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注册资本是国家授权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数额或者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企业法人申请工商登记,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与实际资金数额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特别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发展一个行业,兼营其他行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