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并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销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售其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再生资源时,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外,应当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登记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所列报告、文件、证件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仅供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