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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邱春礼单独或伙同其妻赵、其弟邱,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现金、房屋、丰田凯美瑞轿车、宝马自行车等。经查,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752万元,美元654.38+04万元,港币3万元,马来西亚林吉特654.38+00万元(折合人民币265.438+0786元),加拿大元654.38+00万元(折合人民币65208元),* * 877万元。其中,赵涉嫌与邱春礼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360万元。在检方的起诉书中,列举了邱春礼涉嫌受贿的24项事实。
其中,受贿金额最大的是270万元。检方指控,2003年至2007年,邱春礼为以余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北京盈宇源工贸公司、北京干研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资质升级、承揽建筑工程、开发小产权房、购买企业土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邱春礼伙同妻子赵、弟弟邱,先后索取或收受于贿赂人民币240万元和价值30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
此外,1998至2004年间,邱春礼还为以刘宝华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沈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升工程施工资质、承揽建筑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作为“奖励”,邱春丽收受刘宝华给予的两套房屋(价值654.38+086万元)和50万元。2004年6月5438+10月,邱春丽夫妇还收受刘宝华人民币90万元。作为建委主任,邱春丽的收钱对象自然少不了开发商。诉讼材料显示,邱春礼在担任通州区建委主任期间,多次收受房地产商的好处费,为毛静国际公寓、新华联家园、巴克公寓、武夷花园、同心家园、大晴天、水岸桥等区内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开发上述物业的10多家房地产企业全部出现在起诉书中。
如1994至2006年间,为以黄海年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利源建筑工程公司在企业资质升级、开发巴克公寓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黄给予的人民币9.2万元、加拿大元100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经鉴定,差额28万余元。
1995至2003年,邱春丽帮助北京新华联集团开发新华联家园项目、提升企业资质,收受人民币10000元、美元25000元、港币30000元、马来西亚林吉特10000元。
2003年至2008年,邱春礼为大阳光项目的开发提供帮助,并收受北京杨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的美元5万元、人民币5万元。2009年7月29日,邱春礼因涉嫌受贿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两天后,他的妻子也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