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可以提供对外担保吗?
期货公司是期货市场经营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和监管措施,是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新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首先,明确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
1999《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没有明确期货公司(原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属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正常发展。长期以来,期货公司执行的是餐饮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等等。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条例》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样,明确了期货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期货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二,适当拓宽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为了清理整顿当时的期货市场,《暂行条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严禁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不利于期货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新规在建立健全基础风险预警制度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将期货经纪公司更名为期货公司,并适当放宽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其业务类型颁发许可证(新规第十七条)。新规增加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日益增多,国内企业可以通过引入期货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和投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的专业背景,为规范和发展期货投资咨询市场奠定基础。
同时,新规对期货公司的业务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同时,考虑到金融期货处于起步阶段,为防范风险,避免期货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发生利益冲突,设立“防火墙”,因此新规并未规定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第三,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
由于期货市场机制复杂、风险大,新规对期货公司的设立和期货业务资格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新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期货业务方面,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业务(新规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业务应当实行许可,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其经营的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业务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此外,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新规第七十八条)。
同时,新规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多年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了执法手段。一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新规第五十一条);二是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经营规则或者存在经营风险,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者暂停期货公司部分期货业务,责令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规第五十九条);第三,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存在严重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新规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