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将承担分公司的债务?
分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后,谁来承担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可见,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责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就是总公司的债务,两者不应区分。
可能的争论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法律>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7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一般必须认定无效。但由此产生的财产负债,如果分支机构有偿还能力,必须由企业法人承担,无偿还能力必须由自己承担。据此,总公司对公司对外担保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但同时,《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公司法和担保法的地位高于上述人民意见,2006年6月5438+10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6月5438+0995日实施担保法,10月1日实施人民意见。
另外,连带责任应当由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正因如此,在上述《担保法》中,因分公司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部分无效,企业法人(即总公司)也要承担。
关于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具体支付令由分公司持有的财产先行承担,总公司无责任的由总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