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破产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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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给予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 *因玩忽职守导致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自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合同终止。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担保,则视为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