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普通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可以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规定交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规定报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2022-01-21。请以平安银行在官网公布的最新业务变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