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合作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普通账户;
3.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的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业务信息,按时报送报表和业务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企业管理。
第二,政策
1.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的要求;
3.与其他银行、信用社没有借贷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的问题;
4.企业应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放贷。
三。项目的可行性
1,原料有来源,原料供应有意向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售是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的利润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企业有生产的技术支持;
5.企业对外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70%。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有注册资本证明;
7、新项目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贷款的安全性
1,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替代偿还贷款的能力,且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固定、易于变现的,贷款额度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凭证、权利真实清晰,票据合法有效。
动词 (verb的缩写)贷款的好处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可拿出一定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第六,企业的诚信
企业无逃废债行为,无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他银行、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在支农的前提下,信用社自己组织的资金有足够的富余资金发放这笔贷款。每5000万元结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万元公司贷款。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资金发放企业贷款或再贷款;
2.如发放此项贷款,该企业贷款占信用社贷款总额的比例不能超过65,438+00%;信用社最大十笔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用社必须有贷款可行性报告,有充分的贷款理由,并对存在的不足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用社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多数同意,其中:董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并分别标注“同意”字样;
5.市、州、联合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上报的所有贷款信息上签署“真实、正确”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主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扩展数据
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资金,并约定金额、期限和利率,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