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国家机关需要内部审计工作,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可以授权其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审计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包括具有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对本单位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审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六)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