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内容如下:
1.严格的经销商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格,开展收益互换业务,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
2.加强挂钩目标管理。明确挂钩标的应当具有公允的市场定价和良好的流动性,不得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和场外衍生品挂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白名单制度和挂钩标的穿透核查机制。
扩展数据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证监会工作安排制定发布的文件,于2021 65438年2月3日正式发布。
《管理办法》第十章、第四十七条从七个方面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重新规范。旨在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险控制水平,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制定发布的文件,共10章47条,从7个方面对券商的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重新规范。旨在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险控制水平,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健康发展。
自2012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稳步发展,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证协指出,随着业务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原有的制度规则已明显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管理办法》实施期间,中证协加强了收益互换业务培训,指导中证协加强业务监控,适时组织现场检查,持续督促证券公司规范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资产配置和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的专业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