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的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成立是否成功,可以分为以下不同情况:1,公司成立成功的情况。从发起人成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一段时间。这一时期公司的雏形称为筹建中公司。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设立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法人与设立公司密不可分。发起人是指为了设立公司而通过发起人协议形成的团体,其权限范围与公司的设立有关。在这个授权范围内,发起人可以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比如签订合同等等。不同情况下的合同权利义务由谁来承担?首先,要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首先,从公司与发起人的关系看公司的法律地位。发起人整体上发起设立中公司的机构,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领导部门活动,履行设立义务。当公司依法成立时,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存在的。因为设立中的公司实际上与设立后的公司是一样的,发起人设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属于将来设立的公司。当然,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必须经过创立大会的审查确认。如发现保荐人有不当行为,由保荐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但公司创立大会拒绝承担因设立而产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有权向公司提起上诉,法院可以判决公司拒绝承担因设立而产生的部分权利义务是否正当。但是,如何确定公司成立前与公司成立无关的行为的效力?根据上述分析,发起设立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后果原则上应由已设立公司承担,而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发起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后果原则上应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属于越权行为。但是,发起人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还是基于合同有效的合同义务?设立中的公司无权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是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行为。但是,对方可能是好意,并不知情。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如果第三人对发起的行为没有异议,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不必认定为无效。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如果行为被确认无效,未履行的合同就不再履行,如果已经重选,当事人就应该把履行目标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样发起人或公司就会以发起人的活动与公司设立无关为由,为不履行合同找借口,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当然,在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主张撤销行为。2.公司设立失败。如果成立失败,同样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完成设立的情况。可能是因为投资环境发生了变化,发起人决定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停止公司设立活动;也可能是因为发起人未能就出资方式和组织人员的选任达成一致,所以终止合作,停止继续公司设立活动。但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的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程序存在瑕疵。公司登记机关因法定事由拒绝登记,拒发营业执照,致使公司设立未完全完成。这个时候,赞助商之间的生态系统本质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公司未依法设立,又无新的独立法人承担设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发起人对设立所产生的义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所产生的不专属于已设立公司的权利也应当单独或者共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总之,对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订立的合同,公司是否应当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应当根据保护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和已设立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来决定。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从事欺诈行为,追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不要让公司发起人承担太多的责任,他们建立公司的积极性会受到阻碍。只要公司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过程中诚信行事,承担受托人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不追求不当利益,发起人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发起人无需为此合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