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要以监管为重点进行管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工程建设成本和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上限的资金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以提取使用。

《意见》规定预售资金“转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即从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建设成本,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贷款本息、土地价款、罚款、营销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此外,《意见》明确,在商品房项目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重点监管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转让。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工程交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意见》中提到的具体措施包括:确定监管范围,确定可承担预售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资金监管额度,规范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设置,加强监管资金存管,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程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