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
法律主观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分红权、投票权、监督权、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转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可以在交割时转让,因为它具有较强的资本组合性。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