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无法履行协议承诺提供新增土地?法院:赔3000万。

1997年4月,陈某与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四亩土地建加油站,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加油站纳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与加油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街道办拆迁;街道办支付加油站搬迁补偿款330万元,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由于新地址尚未征用,街道办将协调租赁4亩土地,费用由加油站支付;土地征用后按区商业服务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区招商商业服务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然后街道办和村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改造项目用地,各部门也计划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10年6月,涉案土地被拍卖为国有建设用地,拍卖总价7000万元。陈某觉得价格太高,拒绝支付拍卖款,按照商业服务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随后,有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买人资格。

后来因为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改造问题被搁置。陈某多次与街道办事处协商,希望解决问题。最后,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争议。2018年6月,加油站资产价值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为3300万。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陈某和街道办事处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除已支付的330万元,街道办事处再向加油站支付3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事处未按协议履行,陈某将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

法院听证会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拆迁安置无法实现。本案中,街道办与陈某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契约性,需要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契约合法有效的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3)本案客观上无法履行调解协议。原、被告出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1 0生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下列合同:

(一)由于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