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利与弊

法律分析:1,正面作用

《反垄断法》的颁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损害包括普通消费者在内的市场经济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产生的净经济增长,不是单个或几个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总和,而是整个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不仅在第一条开头就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使命,而且在许多制度设计中也体现了这一精神。纵观相关规定,虽然其中很多规定看似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其实质目的都是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反垄断法》的颁布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不是限制生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力量,反对不公平的市场行为,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消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实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有一些企业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的发展战略,尽快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竞争力之外,就是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大企业形成后垄断窒息竞争,从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此次颁布的反垄断法,不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也有相关规定,综合应对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垄断行为。

2.消极效果

《反垄断法》的颁布,有利于打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垄断和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有序的竞争环境。但是,这部以工业经济环境为主体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特别是网络经济的运行,达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中的联合或者合作行为,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