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法律主观性:
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应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般来说,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不以债权人实际收到债务或者取得债务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前提。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的协议,可以构成债的变更,即新债的设立和旧债的消灭;也可能属于新债的清偿,即新债的成立和旧债的并存。当代财产和解协议在履行完毕后才生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