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吸收了金融租赁公司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对融资租赁交易适用的租赁物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六章,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一是将主出资人制度调整为保荐人制度,不再区分主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50%以上的要求。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至少应当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者境外金融租赁公司,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基础业务基础上,在境内开展发行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设立保税区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第四,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遇到支付困难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在经营亏损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充实完善业务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所有权和价值评估管理,加强租赁物和无担保余值管理,完善资本管理、关联交易和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垂直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丰富全面。基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类所有制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公司科学健康发展,发挥融资租赁独特优势,进一步做实、做专、做强,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资本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准入和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