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中文翻译成英文,谢谢!
“撤销权”(即申请法院判决大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
小股东的股份),我们也可以考虑提取。
2、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勘查建设
建立符合特定非上市公司实际的公司治理结构。
(1)高级管理层考虑薪酬制度改革,降低
小高层管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美国
詹森和梅克林等公司法学者认为公司此举成立
结果是节省了交易费用,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却没有
克服高级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的矛盾
这种不一致性必然带来代理成本,公司治理的科学化
结构应该尽量减少这种代理成本。〔3〕我们可以
向成熟市场经济学习,股份公司,取代
皮革非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减少代理成
这个。例如,考虑一个任期薪酬制度,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采取
取决于其长期业绩,以克服业务层的短期掠夺性
行为;还要考虑股票考核制度取决于高管薪酬
股票市场表现(前提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票市场,这应该是可预测的
a);所以。
(2)可以在非上市公司实施董事,监事选举
累积投票制。根据新《公司法》第6条,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其
每只股票都必须以相同的票数当选董事或监事
权利,股东有投票权可以集中行使。“假设一个非
上市有限公司应选举五名董事,各持一股
有五票,累积投票制,如果通过,这5票
可以集中行使权利(即投给候选人的5张选票),其中
喜欢增加小股东自己选择代言人的董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机会,进一步约束侵犯股东利益的小股东
有益的行为。
(3)考虑引入“类别股东投票”制度进行保障
少数股东的利益。发达市场经济中的“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
国比较常见,指的是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利益
享有不同的权利分配(类别权利),相同类型的
其他股东与其特殊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可以单独列表
由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4.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确保股东诉讼有
有效操作。发达国家的股东诉讼一般分为“直接上诉”
一审”(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派生诉讼)
二、前者是指股东代表自己起诉公司侵权,
后者是指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代表董事起诉公司
滥用职权侵害公司高级管理层利益等事情。
对于这两类行动,发达国家可以配套
线制的诉讼程序。我的旧《公司法》没有涉及
以及新《公司法》第52条下的股东诉讼
规定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要求
动词 (verb的缩写)滥用职权侵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被起诉;150号
第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股东的利益
人民法院可以。"
比较新的《公司法》和外国股东诉讼,我
不难看出,《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相当可观
外国股东在“直接行动”,但第152的
与股东诉讼的真正含义的规定仍有差距,因为
对于外国股东来说,“代表人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费用由公司和股东承担,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52打官司要以自己的名义,打官司的费用由自己出
不得不承担,这大大削弱了积极的股东诉讼
做爱。即便如此,第一百五十二个毕竟给了小股东维多利亚
提供了诉诸司法的权利。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学习
借鉴国外的经验,探索出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国实际的
确保股东诉讼有效运作的诉讼程序。例如,v
一审管辖权;原告和被告可以和解;如果原告赢了,
公司(受益人)能否主张诉讼费用;被告
辩护权;诸如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