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中文翻译成英文,谢谢!

法律赋予美国股东在一定条件下

“撤销权”(即申请法院判决大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

小股东的股份),我们也可以考虑提取。

2、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勘查建设

建立符合特定非上市公司实际的公司治理结构。

(1)高级管理层考虑薪酬制度改革,降低

小高层管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美国

詹森和梅克林等公司法学者认为公司此举成立

结果是节省了交易费用,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却没有

克服高级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的矛盾

这种不一致性必然带来代理成本,公司治理的科学化

结构应该尽量减少这种代理成本。〔3〕我们可以

向成熟市场经济学习,股份公司,取代

皮革非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减少代理成

这个。例如,考虑一个任期薪酬制度,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采取

取决于其长期业绩,以克服业务层的短期掠夺性

行为;还要考虑股票考核制度取决于高管薪酬

股票市场表现(前提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票市场,这应该是可预测的

a);所以。

(2)可以在非上市公司实施董事,监事选举

累积投票制。根据新《公司法》第6条,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其

每只股票都必须以相同的票数当选董事或监事

权利,股东有投票权可以集中行使。“假设一个非

上市有限公司应选举五名董事,各持一股

有五票,累积投票制,如果通过,这5票

可以集中行使权利(即投给候选人的5张选票),其中

喜欢增加小股东自己选择代言人的董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机会,进一步约束侵犯股东利益的小股东

有益的行为。

(3)考虑引入“类别股东投票”制度进行保障

少数股东的利益。发达市场经济中的“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

国比较常见,指的是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利益

享有不同的权利分配(类别权利),相同类型的

其他股东与其特殊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可以单独列表

由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4.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确保股东诉讼有

有效操作。发达国家的股东诉讼一般分为“直接上诉”

一审”(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派生诉讼)

二、前者是指股东代表自己起诉公司侵权,

后者是指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代表董事起诉公司

滥用职权侵害公司高级管理层利益等事情。

对于这两类行动,发达国家可以配套

线制的诉讼程序。我的旧《公司法》没有涉及

以及新《公司法》第52条下的股东诉讼

规定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要求

动词 (verb的缩写)滥用职权侵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被起诉;150号

第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股东的利益

人民法院可以。"

比较新的《公司法》和外国股东诉讼,我

不难看出,《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相当可观

外国股东在“直接行动”,但第152的

与股东诉讼的真正含义的规定仍有差距,因为

对于外国股东来说,“代表人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费用由公司和股东承担,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52打官司要以自己的名义,打官司的费用由自己出

不得不承担,这大大削弱了积极的股东诉讼

做爱。即便如此,第一百五十二个毕竟给了小股东维多利亚

提供了诉诸司法的权利。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学习

借鉴国外的经验,探索出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国实际的

确保股东诉讼有效运作的诉讼程序。例如,v

一审管辖权;原告和被告可以和解;如果原告赢了,

公司(受益人)能否主张诉讼费用;被告

辩护权;诸如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