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证券公司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聘用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执行董事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执行董事。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第二章资格第六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等级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担任高管人员和员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合规官任职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两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当的岗位管理经验。

行使公司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应符合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第八条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65,438+0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第九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两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三)前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前任职单位最近三年的考核意见,以及最近五年在金融机构任职的监管部门对申请人从业经历、是否受过处罚、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资格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专家意见和监管意见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送至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送至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十条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关注申请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5,438+0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进行检查和谈话,并将审核意见和检查谈话工作底稿提交中国证监会。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和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颁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调查、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进行检查。第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人员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