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并披露。
具体法律法规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65,438+0个月内完成并披露。
: 1.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中期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及其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公众沟通信息的桥梁。
2.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一季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即1月至4月)编制,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即7月和8月)编制,季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后30日内(即第一季度报告在4月,第三季度报告在10月)编制。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其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