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有哪些?

摘要:有机产品是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生产的产品。有机产品绝大多数是有机食品,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合成物质的环保安全食品。那么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有哪些呢?下面小编详细列举了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并讲解了有机产品认证的管理方法。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简介

简单来说,有机产品就是通过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生产出来的产品。有机产品涵盖范围很广,主要包括:

有机食品——主要指食用初级农产品和加工食品,如粮食、蔬菜、水果、乳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饮料、调味品等;

有机农业生产资料,如有机肥、生物农药等;

此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等,统称为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绝大多数是有机食品,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合成物质的环保安全食品。它和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一起构成了中国的安全食品。

中国政府关于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意见指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将从200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确保消费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食品。

要求

原料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

在加工、包装、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无污染。

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制度

生产过程中最小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独立认证机构的认证

认证机构、国内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马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广东钟健认证有限公司

浙江龚欣认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智环认证中心

钟石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吕中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

宁波楚天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方圆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黑龙江吕欢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西北A&F大学认证中心

南京郭桓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北京东方嘉禾认证有限公司。

外国机构

英国土壤协会

德国工业和贸易公司协会

澳大利亚生物武器制造商

新西兰天然有机协会(新西兰天然有机协会)

欧盟ECOCERT有机认证

生产要求

生产基地近三年未使用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种子或幼苗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生产基地应建立土地施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的长期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等环境问题;在作物的收获、清洗、干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制度,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加工要求

原料来自有机认证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最终产品中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比例不低于95%;只允许使用调味料、色素、香料等天然辅料和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合成添加剂;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整个加工贸易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文件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产品优势

以自然和生态平衡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保护环境,满足人类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顺应国际市场趋势,扩大有机农业生产和有机产品出口,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满足国内“绿色”和“环保”的消费需求;

保护生产者,特别是通过增加有机产品的价值,有机认证是消费者可以信任的重要证明。

有机农业

粮农组织会议强调:有机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委员会第17次会议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总部(罗马)举行。近100名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期间,几位政府代表谈到了政府在支持有机农业方面的举措。在关于“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食物链方法”的讨论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代表表示,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有能力生产安全和高质量的产品。代表们特别指出,在全球竞争环境下,有机农业已成为小生产者的可持续生存手段。然而,粮农组织应增加对发展有机农业的投资,以加强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可行性和选择性。

关于有机农业市场多系统并存造成的困难,德国表示支持粮农组织、贸发会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有机农联共同提出的工作建议,即建立一个国际有机农业协调行动小组(将由政府部门的专家和私营行业的代表组成)。)

行政措施的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供人食用和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辖区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和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工作。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CNCA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机构管理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CNCA认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产地(基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实验室认可。第十条CNCA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CNCA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未列入目录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以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为依据。

有机产品的出口应当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的标准、基本认证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地或销售地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七)保证实施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与有机产品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接受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和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确保有机产品认证过程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完整记录认证过程并存档。

第十六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化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化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证书上注明“转化”字样和转化期,并使用中国有机转化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个人和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确保认证结论能够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成分含量(重量或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确保有机产品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CNCA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二十三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和产品类型;

(三)有机产品认证类别;

(四)所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五)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形式或方法;

(六)签发机构、签发日期、有效期及负责人签名;

(七)有机产品转化期内生产的产品或以转化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标明“转化”字样和转化期。

第二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1)获证单位或个人发生变化;

(二)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发生变化的;

(3)产品类别发生变化;

(四)有机产品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一)产地(基地)、加工地或经营活动发生变化的;

(二)其他不能持续满足有机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满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2)获证单位或个人发生变化;

(三)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化的;

(四)产品型号与证书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申请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被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收回。

第二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化产品认证标志。图案见附件。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上标注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的英文(ORGANIC)。

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用中文和对应的英文(CONVERSIONTOORGANIC)标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字样。

第二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贴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获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材料上印制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志,并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或者变色。

第三十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加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名称,相关图案或者文字不得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产品”、“有机产品”(“ORGANIC”、“CONVERSIONTOORGANIC”)、“无公害”、“纯天然”等误导性文字。

第三十二条有机成分含量大于等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

对于有机成分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有机成分生产”字样。

有机成分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有机”字样。

有机成分应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第三十三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作出撤销或者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时,应当同时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CNCA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机产品认证和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同行评议;

(二)征求获证企业或个人的意见;

(三)对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认证决定和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四)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和检测活动的机构报告业务情况;

(五)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六)对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检查;

(七)受理认证投诉和申诉,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从事有机产品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经营过程中的跟踪检查制度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进口有机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该结论或者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如果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CNCA申诉或投诉。

罚款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有机成分含量低于95%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伪造、冒用、买卖和转让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有机产品检测机构或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人员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补充条款

第四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6日起施行。

同时,会议还讨论了“农业生态”。与会者一致认为,农业生态相当于有机农业,实际上是有机农业的一个方面。